在100年9月我擔任櫃檯受理結婚登記,有一位朱姓男子明明是臺灣人,問
他在臺灣有沒有戶籍,卻騙我說沒有。我看他的外國護照出生地是臺灣,心
中起疑查對一下,還真的被我發現有同姓名同出生年月日的。我就再問他,
母親是不是○○○,他老大不高興就馬上打1999投訴我態度不好。最後板橋
戶政順他的意就換手由別人續辦,讓他以外國人而不是臺灣人身分登記結婚,
然後還報警指控我洩漏「別人媽媽的名字」給他,觸犯刑法第幾條洩密罪。才
幾分鐘前還很堅決地說自己是外國人不是臺灣人嗎?怎麼外國人對臺灣刑法這
麼熟喔,連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罪是第幾條都背得出來咧。
去了派出所,戶所主任陳國欽只會要我跟他道歉換撤告。回來之後還說要開
人評會記我過,拎北很不爽,跟長官講去查查看他是不是臺灣人,欺騙政府
公務員隱瞞臺灣人身分登記結婚是不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。結果查完之後還
真的是,還問我這件怎麼處理?是撤銷還是更正?我當面告訴他不是辦撤銷
而是要更正。幾天後,戶所主管再加上幾個同事開會,我在會中講再多法律
怎麼規定就怎麼作卻也沒用,那些主管個個膽小懦弱,怕通知那位朱先生來
更正之後會被告被投訴被找麻煩, 就決議暫時勿更正,這個暫時就過了一年
,我看他們應該是不想也不會去改正,只好自己去地檢署告發。
去地檢署告發之後,地檢署來調登記資料也調法令,而戶政也提供內政部的
解釋函說,只要有臺灣人身分就,就算還有多少本外國護照還是只能以臺灣
人份登記結婚。要不然一個雙重國籍的人,上午以美國人身分登記跟A結婚
,下午拿臺灣身分證再跟B結婚,不就可以重婚囉?根本不行嘛,讓他用外
國人身分登記,那臺灣戶籍資料根本就沒有登記到,身分證、戶口名簿都沒
登錄配偶的名字,一般人看到怎麼會知道他是單身還是已婚?就算是別的戶
政事務所怎麼查也查不到。但是,地檢署檢察官說︰「被告朱某選擇以加拿
大國籍而非我國國籍辦理結婚登記,非法所不許,從而自難認被告2人有何
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行為。」所以不起訴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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